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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元庆诉被告冯玉霞、冯玉芬、冯本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庆,冯玉霞,冯玉芬,冯本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周元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霞,女,汉族。被告冯玉芬,女,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胜川,男,汉族,系被告冯玉芬之丈夫。被告冯本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庆诉被告冯玉霞、冯玉芬、冯本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庆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元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