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曙,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曙。委托代理人:杜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慧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再审申请人沈曙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