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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龙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龙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46-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龙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州路。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的存款、收入233793.56元(其中本金230437元;执行费3356.56元);二、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