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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发帮与陈赞华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之二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帮,陈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罗发帮,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被执行人陈赞华,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新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赞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在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赞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内的存款人民币399.84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陈赞华在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人民币1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潘文才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