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安阳县安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负责人任某某,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王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俞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安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安阳县安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王某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