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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海阳市鹏巢公司董忠平、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鹏巢纺织包装有限公司,董忠平,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江文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海阳市鹏巢纺织包装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街22号。法定代表人:邢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忠平。被告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莱阳市白龙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经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江文宝。原告海阳市鹏巢纺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忠平、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江文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鹏巢纺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忠平、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江文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海阳市鹏巢纺织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雪莲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人民陪审员  刘树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