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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鸿腾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培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勇,经理。被告李永强,男,生于1968年5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荣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