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兰兰),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惠东县平山南湖��某住宿406房开房住宿,并在该房间内容留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氯胺酮(K粉)。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抓获黄某和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将黄某抓获。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惠东县平山南湖路某租赁410号房住,因其在其租赁410号房内与朋友“跑马”喝酒,怕给其男朋友发现,其就另开406房玩,之后其和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一起在该房间里吸食毒品。4、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其在被告人黄某租住的惠东县平山南湖路某住宿406号房内吸食毒品。(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惠东县平山南湖路某住宿的406号房是黄某租住的。5、辨认笔录:(1)经被告人黄某辩认,其辨认出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就是在其租住惠东县平山南湖路某住宿的406号房内吸食毒品的人。(2)经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辩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租住惠东县平山南湖路某住宿的406号房容留他们一起吸食毒品的人。(3)经证人黄某丙辩认,其辨认出黄某就是租住惠东县平山南湖���某住宿的406号房的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现场的方位及现场概貌。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使用“冰毒”试剂对被告人黄某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使用“k粉”试剂对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使用“k粉”和“冰毒”试剂对吸毒人员黄某甲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情况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均经过法庭的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名成立,本院予依法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标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实际,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