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3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42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