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恒芳与胡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芳,胡雪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37号原告李恒芳,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邵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丽艳,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雪杨,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李恒芳与被告胡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