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恒芳与胡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芳,胡雪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37号原告李恒芳,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邵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丽艳,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雪杨,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李恒芳与被告胡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