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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桂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671号罪犯黄桂强,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云区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黄桂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行,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黄桂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与此前判决的盗窃罪总和刑期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桂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桂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已缴纳罚金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桂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未能全额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对其减刑申请应酌情从严,本院依法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桂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