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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文平1946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通益典当有限公司,陈文平,靳舒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通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一区10#A107(西部黄河水业楼下)。法定代表人奇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平,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海天家园**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靳舒研,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巴彦淖尔通益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文平、靳舒研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平、靳舒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文平、靳舒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文平、靳舒研共有的位于临河区东环办财校东侧房屋(房权证:巴房字第080251**号)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