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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喻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喻某,女。被告:黄某1,男。原告喻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漆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被告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诉称,1999年9月我与被告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习惯等大相径庭,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在外结交酒肉朋友,并且迷上了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对家里的情况不闻不问,对儿子关心甚少。我每天下班后,要匆忙赶回家给儿子做晚饭,饭后还要辅导作业,家里的家务事我一个人全包,即使是这样,也未能得到被告的一点点体谅。除了以上,被告还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只要一不顺心,就动手打我,并且经常威胁我。在2014年年底和2015年元月份,被告就动手打过我两次。鉴于以上情况,我无法再忍受与一个无责任、无担当的男人一起生活,我曾向被告提出过离婚请求,但是被告说要离婚就必须给他还赌债,这个我坚决不同意。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因儿子从小多数是由我带着,被告根本不为儿子的将来着想,为了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小孩应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黄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原告说我有赌博的恶习不是事实,因为上班比较清闲,所以会和同事娱乐一下;我性格比较外向,喜欢结交朋友是事实;原告说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这不是事实,到结婚的时候我与原告已经相识了两年,双方已经了解彼此,感情基础很牢固;原告说我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也不属实,其陈述的在2014年年底是因为原告睡觉锁门,双方发生了争执,但是我并没有打她,在2015年元月份那次我也没有打她,只是语言上的指指点点;对于经济问题,我在外做生意也是为了家庭的经济能好点,但是亏本了。综上,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万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很好,从2002年生育小孩之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小孩教育、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原告认为被告婚后迷上了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甚至之后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故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婚后按揭购买了位于万载县百合水景小区住房一套、储藏室一间,购置了面包车一辆。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因为购房及房屋装修、经营生意等尚有部分共同债务,但是原告均不认可,只陈述双方欠被告哥哥黄某借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簿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自由恋爱,相识将近两年,后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可见其感情基础牢固。双方的婚后感情初期很好,婚后不久生育小孩,只是在日后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尽管以上的矛盾对双方的婚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还不至于破裂的地步,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应当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及家庭暴力倾向的主张,因其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黄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