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99号原告叶某某,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委托代理人林业雄,男,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业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后就开始同居生活,儿子陈某辉于2003年12月5日出生,女儿陈某怡于2006年1月3日出生。我与被告于2008年8月21日在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因我与被告相互间了解不深,在怀孕第一个小孩时已与被告产生矛盾,我考虑到自己是离过婚的,抱着将就过日子的思想,一味忍让,但被告性格暴躁,动不动就对我拳打脚踢。我本以为小孩出生后被告的性格会有所改变,但事与愿违。我已无法忍受,遂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长达八年之久。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陈某辉与女儿陈某怡由我抚养。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12月5日共同生育了儿子陈某辉,2006年1月3日共同生育了女儿陈某怡。2008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到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08年年底起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和儿女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