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萍与董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董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颖、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尚军,农民。原告王萍与被告董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及委托代理人张颖、杨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诉称,我与董尚军是同居六年之久的恋人关系,我们通过合租房屋认识,当时被告称其已经离婚,后我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租住唐山市丰润区25小区2门301室。后来我得知被告并未离婚,已向多部门反映被告重婚的问题。我与被告同居时,我承担房租及绝大部分生活支出.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以各种名义向我借钱,其中部分款项是我从银行取款后将现金交给被告的,还有是把钱存到被告名下的。2014年1月1日,我与被告就欠款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所欠的70000元,分两次偿还,其中2014年1月18日前还清3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40000元,由于还款日期不同,被告出具了两张欠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董尚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尚军向原告王萍借款,并为原告王萍出具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欠王萍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4年1月18日前还清。借款人:董尚军2014年1月1日”及“今借王萍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4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人:董尚军2014年1月1日”,原告称上述欠款是被告多次借款后的总额。上述借款被告董尚军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王萍与被告董尚军之间的欠款事实及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迟延给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30000元借款自2014年1月19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4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1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萍借款70000元;二、被告董尚军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萍30000元借款自2014年1月19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及4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1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董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庆海审 判 员 郁 华代理审判员 姚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