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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玉海与王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海,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海,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海,现住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做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5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给付货款40.0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总计40.5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所有的号捷达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