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启杰与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杰,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罗启杰。委托代理人:柳苗盛。被告:周华。委托代理人:陈国杭。原告罗启杰为与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詹琳玲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启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启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杰撤回对被告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启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