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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启杰与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杰,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罗启杰。委托代理人:柳苗盛。被告:周华。委托代理人:陈国杭。原告罗启杰为与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詹琳玲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启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启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杰撤回对被告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启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