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宏敏与被执行人邹勇军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敏,邹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敏被执行人邹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中法民一终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邹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宏敏6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720元及执行费940元,合计:669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勇军的银行存款66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