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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赵安亮、于琳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赵安亮,于琳珺,李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吕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安亮。被执行人于琳珺。被执行人李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安亮、于琳珺、李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琳珺、李姣名下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于琳珺在金融部门存款4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姣在金融部门存款4万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