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邹某某、邹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亚银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亚银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亚银支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亚银支行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亚银支行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亚银支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解除抵押人邹静安提供的衡阳市珠晖区农田里34-2号(衡房抵押许字113号)房屋产权抵押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抵押人邹静安提供的衡阳市珠晖区农田里34-2号(衡房抵押许字113号)房屋产权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文建林执行员 杨 剑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