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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万康、魏艳艳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万康,魏艳艳,万加兴,陈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559815-3。法定负责人:李智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康,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魏艳艳,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魏家自然村131号,系被申请人万康的妻子。被执行人:万加兴,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陈珊珊,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泉岭乡聂家站1号附125号,系被执行人万加兴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担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南执字第3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康、魏艳艳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688号澄湖经典住宅区6栋一单元602室(房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及被执行人万加兴、陈珊珊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迎兵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住宅区105栋三单元302室(房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字第××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万康、魏艳艳、万加兴、陈珊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万康、魏艳艳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688号澄湖经典住宅区6栋一单元602室(房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以清偿债务。2、拍卖被执行人万加兴、陈珊珊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迎兵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住宅区105栋三单元302室(房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字第××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肖翠云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