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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席珍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席珍,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胡席珍,男,生于1935年7月17日,汉族。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工业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席珍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席珍撤回对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胡席珍承担。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