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恢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单福宝申请执行王晓林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福宝,王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恢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单福宝,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晓林,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单福宝与王晓林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林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女儿河村的房屋,现王晓林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对该房产的查封应予解除,同时,本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晓林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女儿河村的房产的查封。二、本院(2002)太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存审判员 李立辉审判员 任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