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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学泳与林一汉、林晓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邱学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一汉,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明杰,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晓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邱学泳与被告林一汉、林晓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兰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学泳、被告林一汉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晓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学泳诉称,2014年3月21日,被告林晓艺以经营周转缺少资金为由,向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申请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0.5‰,该笔借款由林一汉、邱学泳提供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林晓艺未按约还本付息,所以由原告邱学泳向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代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91.12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林晓艺向原告归还代垫款50691.12元;2、被告林一汉在被告林晓艺未归还代垫款时承担25000元的责任,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林一汉辩称,本案是担保合同关系,不是追偿权关系。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林晓艺于2014年3月21日向农商银行借款200000元,由原告与被告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只归还50000元,其余150000元由被告归还,故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林晓艺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邱学泳、被告林晓艺、林一汉与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贷款人、以下简称“通达支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林晓艺向通达支行借款200000元,用于经营装饰材料;2、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5‰;4、由邱学泳、林一汉为林晓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林晓艺未依约足额还本付息。为此,原告按通达支行的要求支付了被告林晓艺拖欠的贷款本息共计50691.12元。之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上述代垫款,但均无结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邱学泳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林一汉在被告林晓艺未归还代垫款时承担25000元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邱学泳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向通达支行支付了被告林晓艺所贷的本金和利息后,有权向被告林晓艺追偿借款本息。原告与被告林一汉共同为被告林晓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原告自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林一汉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林一汉对代垫款50691.12元中的2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一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晓艺追偿。被告林一汉辩称已替被告林晓艺向通达支行支付了贷款本金150000元,无需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被告林一汉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林一汉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林一汉支付利息的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晓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晓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学泳代垫款50691.12元。二、被告林一汉对被告林晓艺应偿还原告代垫款50691.12元中的2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一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晓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为533.5元,由被告林晓艺、林一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谢兰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嫔(代)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