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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xx与被告古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古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0号原告:罗xx,女,汉族。被告:古xx,男,汉族。原告罗xx与被告古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罗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并相恋,于2005年9月30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6年2月2日生育一子古xy,又于2008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古xz。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与婚前判若两人,性格变得非常暴躁,根本不以家庭为重,原告靠着在外打工维持家里的一切开支;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渐渐破裂,双方因性格、感情不合,经常吵架。2009年开始,被告还经常不回家,经常在外面与别的女人勾搭,原告一次又一次给机会被告,望被告能回心转意,但被告不知悔改,跟以前一样不顾家,不务正业,使原告伤透了心,原告对被告已经毫无信心。被告于2011年出去游荡,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双方除了争吵再无其他共同语言,婚姻已是名存实亡,为解除痛苦,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古xz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古xy由被告抚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古xx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相恋,于2005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2月2日生育小孩古xy,于2008年10月18日生育小孩古xz。2015年3月31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系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二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确已感情破裂,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莎莎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