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l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考虑到家庭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