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70年7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黎明街。组织机构代码:79788986-2。法定代表人夏欣,经理。本院在执行眉劳仲案字(2014)第62号李小平与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将全部案款汇入本院执行专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仲案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