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玖萍与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340号原告杨玖萍,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号6-21.法定代表人付泽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玖萍与被告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收取3,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