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舒斌与王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法执字第411号申请人舒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舒斌与被执行人王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斌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春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红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舒斌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2014)沅法执字第411号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根伟代理审判员 刘自双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