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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树来与胡宝忠、韩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来,胡宝忠,韩志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金树来,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宝忠,农民。被告韩志刚,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本院审理原告金树来与被告胡宝忠、韩志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宝忠、韩志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树来撤回对被告胡宝忠、韩志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树来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