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白振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冯学勇,主任。被告白振山,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白振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