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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德才与王祺森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才,王博,陈文华,杨建峰,王祺森,王俊强,王聪,符庆雄,符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宋德才,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博,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90年1月9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杨建峰,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祺森,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俊强,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聪,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符庆雄,男,1991年2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符庆刚,男,1987年3月7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王博等9人犯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德才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博等退赔违法所得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博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博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博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宋德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博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有在案扣押人民币94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比例为94000/358400)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宋德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博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博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已执行5245元,尚未执行147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第十一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宋德才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博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博等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