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魏军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魏军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三路南外环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曹密风,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新路,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魏军岐,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军岐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350元人民币,由原告邢台市华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华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