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泰州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9号文鑫苑小区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梦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杰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