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行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林根与新干县国土资源局、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中行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吴林根,男,汉族,成年,江西省新干县人。上诉人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5)干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现上诉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尹素珍代理审判员 臧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