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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959号原告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科大安置区北6栋,组织机构代码05581383-4。法定代表人龙根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中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8147207-X。法定代表人况定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湖南隆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