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潘某甲、魏某某与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魏某某,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潘某乙。申请执行人潘某甲、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乙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