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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家新等31人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新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382号起诉人:杨家新等31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杨家新,男,生于1949年4月26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雨城区。诉讼代表人:张慎丽,女,生于1960年9月4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雨城区。诉讼代表人:黄泽蓉,女,生于1955年12月11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近日收到起诉人杨家新等31人的民事诉状,诉称:起诉人系被起诉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2001年雅安化工厂进行体制改革,对被起诉人所有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评估后,有应付工资余额10946609.13元,应属全体职工所有。改制后,被起诉人依法登记成立,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至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在职工不知晓情况下,将工资余额移作它用,起诉人认为是非法的。为此,起诉人多年来通过信访、控告等途径主张该项权利。并于2015年5月向雅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按人均9400元将应付工资余额支付给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起诉人起诉的争议虽然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从被起诉人改制期间政府文件及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来看,起诉人起诉的应付工资余额纠纷,系发生在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上述引用的司法解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家新等3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平审 判 员  尤红霞代理审判员  山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