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303号时代阳光3幢1-36,组织机构代码67865646-8。法定代表人万代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仁贞,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明,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