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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王健,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长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