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王健,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长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