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长与徐凤枝、张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宋长,男。申请执行人徐凤枝,女。被执行人张灿辉,男。宋长与徐凤枝、张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灿辉银行存款及收入7881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灿辉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至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张灿辉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至付清之日止。四、被执行人张灿辉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五、被执行人张灿辉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至付清之日止。六、被执行人张灿辉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至付清之日止。七、被执行人张灿辉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景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