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524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被告人吴某某至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附:公安侦查卷一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