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洪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现其在住处候审。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怀洪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其朋友周某乙家喝了白酒。当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牌红色铃木两轮摩托车途径洪江区巫水路桥头路段时,被洪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周某甲抽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周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004)方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怀正兴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甲曾犯盗窃罪后再次犯本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召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红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