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狮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蒋烈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狮王鞋业有限公司,蒋烈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第2266号原告:浙江金狮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朋。委托代理人:金科、王瑞君。被告:蒋烈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狮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烈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狮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