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12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