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12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