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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尹聪与姜勇、丁伟、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聪,姜勇,张建忠,丁伟,周林,阳涛,阳通炳,尹帮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57号原告尹聪,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谢伟,系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勇,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张建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丁伟,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周林,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都江堰市。第三人阳涛,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都江堰市。第三人阳通炳,男,汉族,1947年12月13日出生,住都江堰市。以上四被告及第三人阳涛、阳通炳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显忠,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都江堰市。第三人尹帮文,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原告尹聪与被告姜勇、丁伟、张建忠、周林及第三人阳涛、阳通炳、尹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尹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