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卫东、徐德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孙卫东,徐德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亚,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浩,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卫东,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徐德欢,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卫东、徐德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砀山县万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