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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温晓敏,男,石城县小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