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温晓敏,男,石城县小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