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溪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6日,农民。被告莫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