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二庆,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相喜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郝国安等14人工资款共计272470元并支付赔偿金1362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决准予执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逾期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给富士康晋城科技工业园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施工富士康A区F2项目后,有部分款项未支取。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富士康晋城科技工业园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414635元(含执行费603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云龙执行员 黄大飞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